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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
上海市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按照《暂行办法》相关标准核定本市财政补贴金额。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上海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希望对你有帮助。
上海市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
根据《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部分通知,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本市财政补贴金额按规定核定。符合《暂行办法》相关标准,自行车获得中央财政补贴不超过50%。
上海市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细则尚未出台,但据上海市经信委相关人士透露,2017年上海市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将取消区域三级补贴,并将补贴电动汽车的共享出行部分。
据了解,上海市现行《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和《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新能源汽车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运行《新能源汽车使用相关程序》2017年继续有效。但由于国家部委提出新要求,需要相应调整。特别是地方补贴不能超过50%。国家补贴,所以上海的“暂行办法”和操作程序也需要相应调整。
上海市新能源汽车土地补贴暂行办法发布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部分内容的通知
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 ] 958号),为进一步推动新能源汽车在本市的应用,经市政府同意,调整《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修订) 2016)”(沪府办发[2016]7号,简称《暂行办法》)现通知如下:
一、本市财政补贴政策调整
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本市财政补贴金额按照《暂行办法》相关标准核定。市财政自行车补助金额不超过中央财政自行车补助金额的50%。
二、调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流程
汽车生产企业申请中央财政补贴,可向市经信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上述事项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除上述事项外,仍按《上海市鼓励类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新能源汽车购买与使用(2016年修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 年 5 月 18 日
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暂行办法
(2016年修订)
第 1 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金融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本市能源汽车和综合交通政策,有力促进了节能减排,促进了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方法。
第2条(所谓的消费者)
本暂行办法中的“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和单位用户。
个人用户是指在本市信用良好的居民、现役军人和武警、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并最近一年在本市缴纳社保的非本市居民24 个月。 ,以及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单位用户是指在本市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信用状况良好的本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适用范围)
适用本暂行办法的新能源汽车是指在本市销售和使用的已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新能源汽车豁免目录》的新能源汽车符合本市相关标准和管理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相关推荐车型目录。
本市公交领域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 4 条(财政援助)
对于购买新能源汽车(进口新能源汽车除外)的消费者,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根据本市注册新能源汽车车型的相关备案信息和本市确定的补贴标准,我市将提供财政扶持补助。城市财政补贴主要以节能减排效果为主,生产成本、规模效应、技术进步和城市推广应用目标等因素逐步减少。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以扣除中央和本市财政补贴后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新能源汽车。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国家和市财政补贴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汽车售价的50%。补贴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50%的,市财政补贴金额按车辆销售价格的50%扣除中央补贴后计算。
第 5 条(特别许可配额)
如果消费者非经营性购买新能源汽车,且个人消费者没有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新能源汽车,本市将免费发放专用车牌。对使用专用车牌配额的新能源汽车,实行一车一牌制度,不得办理吊销业务北京省心的汽车报废厂,自上牌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特殊车牌被激活。新能源汽车报废时,专用车牌配额自动作废。在辖区外办理过户登记、注销登记、盗窃等手续的,不再发给配额证。
第 6 条(特殊操作配额)
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经营,涉及行业牌照管理的,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将在现有管理规定的框架下,优先发放相关专项经营指标,指导经营企业完成申请手续。专用经营额度不能转让。
第 7 条(通行便利)
为缓解交通拥堵,本市在采取限制机动车保有量措施时,应优先提供新能源汽车通行便利。
第 8 条(制造商的责任)
进口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以下统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并享受本暂行办法相关政策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拥有强大的研发和生产能力,为消费者提供完善的售后和应急保障服务,严格执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和“ 《家用汽车产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等明确责任义务。新能源汽车产品销售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相关质量保证要求,以及城市的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及相关行业法规,消费者对车辆性能的基本要求,并确保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一致。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对本市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实施必要的远程实时数据动态监控,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接入全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平台.
(三)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将充电设施建设和维护纳入销售服务体系,在与消费者签订销售合同前,按照《电力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协助消费者上海的汽车充电设施 需要自用或专用的充电设施。
(四)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承担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具备与新能源汽车销售总规模相匹配的电池回收、利用和处置能力。按照结合本市相关标准法规,提出流程科学、职责明确、可操作性强的动力电池回收实施方案,并承诺实施时间,并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承诺。
另外,进口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设立或授权的销售公司,必须依法在本市注册登记,并为相关业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责任主体。进口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设立或者授权的销售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相关合格评定,并取得证明文件,确保进口新能源汽车质量安全。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的进口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进口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 9 条(公共数据收集平台)
上海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研究中心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承担全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的建设、运维、数据采集、数据研究和信息发布市政平台。收集到的相关信息和数据主要用于政府了解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完善政策措施,提供高效的公共服务。上海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研究中心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采集、分析、汇总和使用数据;未经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许可,不得开展与收集的原始数据相关的盈利业务。
第 10 条(制造商的申请)
在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和程序向市经信委提出备案申请,由市经信委对生产企业及相关产品进行认定会同本市有关部门。对合格的生产厂家及相关产品进行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 11 条(证书确认)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主要参数应通过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认证。产品在销售前应承诺向消费者详细告知本暂行办法的相关政策和查询渠道、适用消费者的范围、生产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充电设施的安装方案、充电渠道等。维权和投诉,并遵循相关要求和程序。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申请确认证明。市经信委对销售车型、生产企业承诺、消费者缴纳社保和信用信息、充电设施安装证明等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确认证明。每辆车一张确认券。
第十二条(特别许可配额的申请和发放)
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上海报废车补贴政策2017,可凭购车发票、确认证明、相关税费证明等材料,向市交通委机动车配额审核部门申请专用车牌配额。相关规定和程序。符合条件的,由机动车定额审核部门发放专用车牌定额。
第 13 条(注册)
在本市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在取得购车发票后,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到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处办理登记。
第 14 条(颁发特别许可)
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处确认本市机动车定额审核部门同意消费者使用专用车牌定额信息并完成登记后,将签发消费者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专用车牌。
第十五条(专用经营额度申请)
购买新能源汽车运营的消费者,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向市交通委等行业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运营配额。
第十六条(补贴资金申请)
新能源汽车注册完成后,汽车生产企业应持新能源汽车购置发票、相关税费证明、消费者信息证明、驾驶证等向市科委申请中央财政。其他相关材料按照相关要求和程序。补助资金,向市经信委申请市财政补助资金。
运营所用新能源汽车未取得相关专项运营指标的,市财政补贴不予发放。
第 17 条(制造商责任评估)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切实履行相关承诺和责任,遵守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共同维护本市新能源汽车健康安全的使用环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可以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履行本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一)2014年1月1日至今北京汽车报废厂,单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本市累计销售新能源汽车4万辆;
(二)每售出10,000辆乘用车车型;
(三)每500辆一辆商用客车或专用车型;
(四)所售新能源汽车发生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爆炸、火灾、泄漏),造成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
(五)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服务不规范,车辆售价明显偏离市场公允价值,未履行相关承诺,整车或动力电池性能未达到相关标准,或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退出机制)
对经评估未履行相关责任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市经信委将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本市财政补助申请和出具确认证明等相关工作;满足要求的,恢复相关政策支持;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市经信委将取消相关机型备案。
第 19 条(鼓励创新)
本市鼓励探索新能源汽车分时、共享等创新商业模式;鼓励各种资源以多种方式加大对新能源汽车相关产业的投入,加快车联网和智能电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和服务,为新能源汽车消费者创造更加便利的条件。对城市内新能源汽车密集应用的相关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支持制定专项政策。
第 20 条(责任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相关政策,制定业务文件上海报废车补贴政策2017,及时向社会公开,并负责解释。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暂行办法》的实施工作,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全市财政补贴资金,对《暂行办法》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市经信委负责统筹协调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受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相关申请,按规定实施车型备案,出具新能源汽车产品信息确认证书;对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价和识别;受理并审查本市财政补助资金申请及其他有关申请;并由有关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废旧动力电池的回收进行识别和监督。
市财政局、市科委负责本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中央补助资金预拨和清算申请的受理、审核和申报。市财政局负责市财政补助资金的实际分配和使用。
市交通委负责制定下发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配额、专项经营配额等支持方案和程序,下发相关配额并进行监督。
市公安局负责办理新能源汽车登记,发放专用号牌;向受理财政补贴申请的有关部门提供本市新能源汽车登记相关信息;会同市交通委制定并发布新能源汽车交通便利化扶持方案。
市商务委负责制定本市新能源汽车、二手车转让、交易、报废管理办法,指导新能源汽车二手车市场规范运作。
第21条(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应当在明确各自职责范围,加强新能源汽车购置管理、财政补贴资金发放、实际销售价格制定、专项车牌发放和专项经营配额等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新能源汽车,落实厂家责任。
消费者对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汽车制造商对所售产品的一致性和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贴资金、专项许可额度、专项经营额度的,一经查实,将追缴补贴资金、取消专项经营额度、专项经营额度等,相关失信信息将记录在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
第 22 条(有效期)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省心的汽车报废厂,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本暂行办法适用于2016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新能源汽车。
本市可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成本变化等因素,及时调整本暂行办法中的相关政策标准,并向市政府公布。及时公开。
附件:上海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2016-2017)
上海市发改委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科委
上海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公安局
2016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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