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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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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图)

发布日期:2022-04-03 22:57:31 作者: 北京汽车报废 点击:0

机动车作为一种快速移动的交通工具,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因此,为保障行车安全,国家规定机动车强制报废期。机动车达到报废期限,车主应当停止使用,并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报废或者注销登记。否则,如果您继续使用或转售给他人,您可能会受到处罚或产生其他不利的法律后果。

现实生活中,有些人为了眼前利益,不惜冒险、冒险,擅自转售已报废的机动车。如果发生事故,买卖双方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整车、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其他法律禁止的机动车多次转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当事人请求各转让方、受让方连带受让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裁定。支持。

停在路边的报废车也要负责追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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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

2015年初,刚拿到驾照的张某想靠帮别人开车赚钱,于是低价从李某那里买了一辆开了几年的低速自卸车。为方便起见,两人只是过户交付车辆,从未办理过户登记。同年8月26日,车辆到达强制报废时间后,张某认为报检报废太麻烦,于是将车辆停在七溪镇灵里村一区路边,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不予理睬。

2018年1月,黄某驾驶电动车与自卸车后部相撞,导致黄某当场死亡。此后北京汽车报废厂,受害人黄某的家人郑某将张某和原车主李某向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车辆已经是事故发生时被强行报废的车辆,争议焦点在于登记车主李某是否需要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法律禁止多次转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让与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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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2015年,李某实际已将涉案车辆转让给张某,车辆在交付时并未报废并通过年检,交易价格正常。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已经以买卖方式转让、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机动车交通事故后应当承担责任的发生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强制机动车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受让人对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经审理,法院认定原所有人李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开庭后提醒,

买卖二手车时,需要注意车辆的强制报废期限,尽量不要购买接近强制报废期限的车辆。否则一旦报废车造成事故,新车主也无法逃避责任。

事故发生后取消车辆出售他人连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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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

一天晚上,阿红驾驶一辆普通的两轮摩托车,车灯和刹车不合格,撞到行人阿原,导致阿原受伤住院十多天。随后,交管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阿红对事故负全责,阿原不负任何责任。事故发生后,阿红只预付了2500元的医疗费,其他费用没有补偿。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重庆报废车新政策,阿原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阿红、涉案汽车登记车主胡某赔偿相关损失26万元以上。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法院经审理查明,阿红的驾照已过期,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并非阿红,而是将车辆转让给阿红的胡某。除摩托车车灯、刹车不合格外,未购买强制交通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状态为强制注销。

胡某在法庭上辩称,自己一年前将摩托车转卖给了阿红,事故与他无关,不同意赔偿。为证明其主张,胡某于2013年2月1日向法院提交了其与阿红签署的《摩托车转售协议》,协议规定:“胡某将其名下登记的摩托车转让给阿红;转售后,一切事故均由胡某转售给阿红。”发生的责任将由买方承担,而不是卖方。” 由于该车已被强行注销,无法将该车转让,因此该车并未办理转售转让的相关手续,转让后仍登记在胡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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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省心的汽车报废厂,阿红因事故致阿原死亡,构成对其生命健康权的侵犯,应根据事故责任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阿红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北京汽车报废厂,阿原不负任何责任,事故车辆未购买强制交通保险和商业保险,因此阿红应承担全部责任。阿原一家的损失。

法院裁定,阿红应赔偿阿原的法定继承人相关损失共计26万元以上。由于阿红已经支付了2500元,阿红实际上应该赔偿25万元以上。此外,胡某作为事故车辆的登记车主,在知道摩托车已被强行取消,无法转售的情况下,将车辆卖给了阿红。法律责任。

据此,从化法院一审判令阿红赔偿阿原家人25万元以上,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庭审后,法官表示,胡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根据他与阿红的约定向阿红追偿。

车辆即将报废,应取消交易

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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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与李某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约定李某将其所有五菱汽车以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邓某。李某出具了协助邓某办理车辆所有权等事宜的全部手续。签订合同后,邓某发现汽车底盘有问题,将汽车送至维修店维修,支付维修费1300元。车辆修好后,邓某和李某的代理人到车辆管理部办理过户手续。他们被告知,由于该车离强制报废期很近,根据相关规定,无法办理过户。

为此重庆报废车新政策,邓要求李退还货款,对方却避而不谈。无奈之下,邓诉至法院,请求裁定撤销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并要求李某退还购车款1万元和维修款1300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交易时车辆已接近强制报废期,无法按规定转让车辆,导致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无法实现。根据《合同法》第九十条第四条的规定,买卖合同的解除,依法予以准许。合同解除后,邓某有权要求李某赔偿交易车辆相应的维修费用。

据此,法院裁定终止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终止履行;责令李某退还邓某购车价款1万元,赔偿邓某汽车维修费1300元。

希望每一位车主增强法治观念,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切不可为了一时的利益而侥幸心理、罔顾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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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律  道路交通事故  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