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报废汽车解体中心

回收项目

热门关键词

联系我们

企业名称:北京报废汽车解体中心

联系人:车辆报废员

手机:1326-118-6167

邮箱:403280636@qq.com

网址:https://www.bj-bfc.com/

地址:北京市各区均有车辆报废回收点


最新消息:2016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全文(全文)

当前位置:首页 > 报废车问答

最新消息:2016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全文(全文)

发布日期:2022-02-10 01:59:25 作者: 北京汽车报废 点击:0

最新消息:2016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全文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条 国家根据机动车使用情况、安全技术和排放检验情况,对符合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 商务、公安、环保、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已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出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和拆解依法、销毁等,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号牌、驾驶证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使用寿命;

(二)经维修调整后仍不符合在用车辆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三)经过维修调整或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噪声仍不符合在用车辆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四)检验期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的使用寿命如下:

(一)小型和微型出租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车使用12年;

(二)租客车15年;

(三)小客车10年,中客车12年,大客车15年;

(四)公交客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商用乘用车使用10年,大中型商用乘用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乘用车(大型轿车除外)20年;

(八)三轮车、单缸发动机低速货车9年、多缸发动机低速货车、微型货车12年、危险品运输货车10年、10年其他卡车 15 年 车辆(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

(九)带载货功能的特种作业车可使用15年报废车出售新政策,不带载货功能的特种作业车可使用30年;

(十)运输危险品的全挂车和半挂车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15年;

(10一) 普通三轮摩托车为 12 年,其他摩托车为 13 年。

对小型和微型出租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比本条例更严格的规定。上述使用寿命,但小微出租车不得低于使用寿命。6年内,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北京省心的汽车报废厂北京汽车报废厂,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型和微型非营运乘用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特种机械车辆没有使用寿命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的起始日期按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按日期计算离开工厂。

第六条 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或者变更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寿命,报废:

(一)商用乘用车与非商用乘用车相互改装的,按照商用乘用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非商用乘用车和大型非商用乘用车改装为商用乘用车,累计使用年限按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计算,不得超过15年;

(二)不同类型的商用乘用车按照更严格的使用寿命规定相互转换报废;

(三)小型、微型出租车乘用车、摩托车需要调出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按照更严格的使用寿命规定报废;

(四)危险品运输车、半挂车与其他货车、半挂车互换,按照危险品运输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本条例规定使用年限不足一年(含一年)的机动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转让所有权或者移出登记地所在市级行政区域。

第七条 国家引导达到一定里程的机动车报废。

下列里程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出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应当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小型和微型出租车行驶60万公里,中型出租车行驶50万公里,大型出租车行驶60万公里;

(二)出租客车60万公里;

(三)中小型客车行驶50万公里,大型客车行驶60万公里;

(四)公交车行驶40万公里;

(五)其他小型和微型运营乘用车行驶60万公里,中型运营乘用车行驶50万公里,大型运营乘用车行驶80万公里;

(六)专用校车行驶40万公里;

(七)小型和微型非经营性乘用车和大型非经营性乘用车行驶60万公里,中型非经营性乘用车行驶50万公里北京汽车报废,大型非经营性乘用车行驶60万公里;

(八)微型货车行驶50万公里报废车出售新政策,中轻型货车行驶60万公里,重型卡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公里,运输危险品卡车行驶40万公里,以及多缸发动机低速卡车行驶30万公里;

(九)特种作业车、轮式特种机械车行驶50万公里;

(十)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公里,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公里。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轮式特种机械车辆;非经营性乘用车是指供个人或者单位自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乘用车;危险品运输车是指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物、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车辆;改变使用性质是指将使用性质从操作性更改为非操作性,或从非操作性更改为非操作性。经营方面,小型、微租、租赁、教练车等不同经营类型的客车相互转换,危险品运输车改装为其他货车。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制定小型、微型出租车乘用车或者摩托车的使用寿命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作为记录。

第十条 道路牵引车报废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1日前达到本条例所列报废标准的,于2014年4月30日前报废。《印发通知》(国晶晶[1997 ]456号)、《关于调整轻型卡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京京[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 2000]1202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委、公安部总局安、环境保护令[2002]第33)同时废止。

常年回收北京各区报废车,专业汽车报废厂,一个电话免费上门拖车。拖车热线:18513936207

关键词:   载货汽车  机动车报废标准  营运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