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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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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图)

发布日期:2022-03-15 05:58:03 作者: 北京汽车报废 点击:0

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财运〔2009〕1008号文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贴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城乡道路客运健康发展北京汽车报废,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改革顺利实施,税收 其后,《关于进一步完善部分粮农和公益性产业困难群体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用于补贴城乡公路客运经营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增加的成品油消费成本。

本办法所称补贴对象为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包括城市公交企业和农村客运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资格,依法经营,为公共交通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农村客运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域内或者邻县之间的固定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或者在县域内经营的农村客运经营者。经许可,在县或相邻县之间的特定区域内。它在国内运营北京汽车报废厂,其路线起点和终点至少为农村公路客运企业或个人的一端。其中,“村”分别包括与乡、村同级的行政区划,但不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的乡和市区的村。

具体补贴对象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许可经营范围确定。

第四条 各地要及时完善出租车价格联动机制,通过调整运价或者燃油附加费,化解油价调整对出租车经营效率的影响。在完善价格联动机制之前,中央财政将对出租车经营者提供临时油价补贴。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合法经营,为广大城镇居民提供出租汽车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第五条 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出厂价高于2006年不同品种成品油出厂价(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时,启动补贴机制;当达到上述价格时,停止补贴。

第六条 补助资金补助标准和中央承担补助比例的确定,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改革后部分粮农和公益性产业困难群体补助机制的通知》执行。执行财政部等七部门《成品油价格和税费管理办法》(财建[2009]1号)。

第七条 补贴的油耗由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交通管理机构根据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等合法拥有的车辆数量、车型、里程数计算批准。精炼油。

第八条 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地方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具体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户)管理档案,管理体系完整、准确。记录车辆、里程、油耗等基本信息,按燃料种类统计、汇总、核实每辆车的油耗情况哈尔滨报废车补贴政策领取,填写城市公交企业油耗明细表,农村客运和出租车(见附件1、2、3),按程序及时报备。

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建立健全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出租车等车辆和油耗基础档案和数据库。操作员,并完整、准确地填写各项项目。基础数据,科学准确计算油耗,编制报告。

第十条 补贴年度结束后哈尔滨报废车补贴政策领取,县、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力量,对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出租汽车的燃料消耗情况进行统计、整理和汇总。上一年度各自的司法管辖区。经核实,2月15日前,将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出租车燃料消耗汇总表(见附件4、5、6)逐级上报省级交通.交通运输部门还应抄报同级财务、审计部门。

第十一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接到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车辆油耗情况后北京汽车报废,经审查和重点抽查,将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车经营者划分为上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各品种油料的消费情况进行整理汇总,于3月15日前上报交通运输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财政部地方财政监察员办公室.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收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报送的燃料消耗情况后,根据上年度补贴燃料消耗情况,向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农村上年全国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按品种分类、总结和分析油籽消费情况。补贴油消费量以上年补贴油消费量为基础,综合考虑增减因素确定。交通运输部批准的补贴油耗应于4月10日前报财政部,并抄送国家审计署。

第十三条 财政部根据交通运输部上报的全国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上年度不同品种燃料消耗情况,计算各省(区、市),根据不同品种的补贴标准和负担比例。上年成品油价格补贴金额。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承担的上年度补助资金,由财政部在4月30日前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省(区、市)财政。发放资金的文件同时抄送至交通运输部、国家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监理专员公署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上年度补助资金后,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逐级分配资金。基层交通、财政部门要在6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补贴对象。

基层财政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完善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补贴程序、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金额。

第十六条省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将补助资金分配情况书面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并抄送国家审计署。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补助实际用油人员,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审计等部门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燃料消耗量的真实性、可靠性、财政拨付资金的及时性和金额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监督检查,或组织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抽查或综合检查。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将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农村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准确填写有关表格。未按时提交或未按时提交相关报表的,不予补贴。

对骗取补贴资金的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一经查实,收回上一年度补贴资金,取消下一年度补贴资格。

对虚报油耗骗取补贴资金、扩大补贴范围发放补贴资金、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的部门和管理人员,将严格按照规定处理,一经查实,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补贴资金工作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规定使用,并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重点管理基层管理部门的油耗统计和补贴资金分配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承诺:本人承诺本表所填数据真实可靠,对数据问题承担法律责任。企业负责人签字: 日期:________

填表说明:1.本表由城市公交公司填写,统计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车辆型号”填写车辆的品牌和具体型号;“车龄”填写从首次登记之日起至申报时间的年数;“排放标准”填写国Ⅳ、国Ⅲ、国Ⅱ及以下;

3.“燃料类型”主要分为以下几类:汽油、柴油、LPG、CNG、双燃料(不同油品和LPG\CNG)等;

4.“变化”应根据车辆实际情况填写“新”和“报废”,无变化则填“-”;

5.“年度运营期”填写车辆实际运营的起止日期;车辆当年停运的,需要分段填写运营时间;“实际运营天数”填写本年度车辆的实际运营天数;

6.“年初公里数”和“年末公里数”根据车辆里程表填写。

7.“标准台数”根据车辆长度按以下因素换算:

车长(m)>5-7>7-10>10-13>13-16>16-18>18 双层

换算系数 0.7 1.0 1.3 1.7 2.0 2.5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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