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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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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

发布日期:2022-06-22 02:02:51 作者: 北京汽车报废 点击:0

各省市、济源示范区、省直辖县(市)、郑州空港经济区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综合实验区:

特此发给你们。职责,做好报废机动车的监督管理工作。

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河南省交通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 2 月 25 日

河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为,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管理办法》),商务部等七部门《报废机动车》《机动车回收利用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境内报废机动车的回收拆解。

第三条 政府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发展。各地要按照《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结合当地车辆保有量和拆解能力,科学规划布局,推进报废机改造。动车组回收系统,提高回收效率和服务水平。

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机动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企业责任,为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报废机动车拆解指导手册等相关技术支持。

第四条 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全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报废机动车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商务厅负责本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的实施工作。组织建立由报废机动车拆解、生态环保、金融等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库。专家库专家人数不少于20人。 地市(含省市、济源示范区、省直辖县(市)、郑州空港经济综合)商务主管部门实验区焦作报废车政策,下同)受托负责辖区内回收拆解企业资质的初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进行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职责焦作报废车政策,因地制宜,依法依规设立涉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报废机动车零部件再制造、回收利用和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依照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的治安情况、购销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伪造票证,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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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法律法规。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报废机动车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报废机动车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 资格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 国家对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无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

第八条 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北京省心的汽车报废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拆除运营场地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国家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不得在住宅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和其他环境敏感区域;

(三)符合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场地、设施设备、贮存、拆除等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其中,最小作业面积(企业建筑面积)应满足以下要求:区域内年机动车辆保有量200万辆及以上2万平方米;区域内机动车辆年保有量50万辆(含)-200万辆1.5万平方米米;区内年机动车保有量50万辆以下为1万平方米,经营场地面积不低于经营面积的60%;

(四)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有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合理的处置方案。

第九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当向拆解经营场所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或通过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系统,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设立申请报告(应注明申请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拆迁地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

(二)申请企业《营业执照》;

(三)申请公司章程;

(四)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五)拆解经营场所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期在10年以上的土地租赁合同或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证明;

(六)申请公司购买或通过融资租赁取得的用于报废机动车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设施设备清单,以及发票或融资租赁合同等权属证明文件;

(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文件;

(八)申请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九)申请企业拆解作业规范、安全规程和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案。

第十条 地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收到的资质认定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初审。

第十一条 省商务厅收到地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的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受理;自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需要补正的内容告知申请公司。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将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验收。现场验收评审专家组由5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应具有专业代表性。

专家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实施现场验收,并如实填写《现场验收意见表》。现场验收评审专家对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负责。

省商务厅根据有关要求,负责制定省《现场受理审查意见表》。

第十二条 省商务厅对资质认定申请材料和《现场受理审查意见表》等进行审核,认为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将在省商务厅网站公示。省商务厅和“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申请有异议的,省商务厅视需要通过组织听证、专家评审、复核等方式予以核实;申请通过后,将创建企业账号,并生成“

省商务厅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全省获得资质认证的回收拆解企业名单。

第十三条省商务厅应当自受理资质认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有关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商务厅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企业延期的原因。

现场验收审查、听证等所需时间不计入本条规定的期限。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所需时间。

第十四条回收拆解企业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不得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管部门注册后3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向省商务厅备案,并上传电子文件。以下材料:

(一)分公司营业执照;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企业分公司备案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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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得拆解报废机动车。

第十六条 回收拆解企业的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北京汽车报废厂,回收拆解企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上传变更说明和变更信息。信息变更日期。《营业执照》,并向当地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申请材料后报省商务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拆解经营场所搬迁、改建、扩建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申请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续签《资格认定函》;申请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省商务厅将撤销其《资质认定函》。

第三章 回收拆解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报废机动车时,应当核验机动车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逐车登记机动车型号、车牌号、车辆识别号、发动机号等信息。依据,取回下列车牌:

(一)机动车登记证原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三)车牌号。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核对报废机动车的车型、车牌号、车辆识别号、发动机号等实车信息与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信息是否一致。

无法提供本条第一款所列三证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出具书面声明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机动车所有人为自然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还须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机动车所有人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明复印件或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单位授权委托书、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十九条 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报废机动车后,应当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如实录入机动车信息,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并上传机动车前照片。拆除。车辆拆解后,上传拆解照片。上传的照片应包括拆解前车辆的整体外观、拆解后的状况以及车辆识别号等特征。对按照规定应当由公安机关监督拆解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印制《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注销登记,并交出注销证明和《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证明》。给机动车辆的车主。

第二十条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尾气后处理装置、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不齐全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机动车缺失车架(或车身)或发动机的,视为车辆缺失,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证明》,但更换废旧机动车除外。机动车车架(车身)或者发动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抵押、质押的,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证明》。

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涉嫌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涉嫌伪造、变造车牌、车辆识别号、发动机号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已印制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证明》作废。

第二十二条《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证明》需要补办或者作废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收回已签发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证明》,并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拆解业务现场所在的位置。地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变更,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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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回收拆解企业必须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所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禁止以任何方式对报废机动车整车或整车进行交易。对回收报废的大型客车、货车等商用车、校车,由公安机关当场或者视频监督下拆除。回收拆解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报废机动车监管拆解工作。

第二十四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的相关要求,并建立覆盖全面生产经营。视频至少保存 1 年。

第二十五条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拆解产品的种类、数量、流向、储存、利用和处置等信息。 ,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填写报告;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储存、运输、转运、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

第四章回收行为准则

第二十六条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五总”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录入《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

出售再制造报废机动车的“五大总成”按照商务部制定的识别规则进行编码,在车架上输入原车辆识别代码信息。

第二十七条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的有关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电池或者其他类型的储能装置进行拆解、收集、储存、运输和回收利用。新能源汽车。,加强全过程安全管理。

回收拆解企业应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码、动力电池代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全国新能源汽车监测与动力电池溯源综合管理平台》回收利用”系统。

第二十八条 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符合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再制造后出售给具备再制造能力的企业回收利用;符合条件的,作为废金属出售给冶炼、破碎企业。

第二十九条 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总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销售,但应当标有“报废机”回收机动车零部件”。

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废气后处理装置和危险废物,应当如实记录,并交由具备拆解处置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置,不得出售或者转售给其他企业。

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动力电池,应当销售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建立的动力电池回收服务网络,或者符合国家对电力梯级利用管理相关要求的梯级利用企业。电池,或从事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的企业。

第三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组装机动车,禁止买卖组装好的机动车。

除非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依法出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否则禁止对报废机动车进行整车交易。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担报废机动车的维修工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本部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司法管辖区,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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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要求;

(二)遵守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

(三) 符合使用资格证书;

(四)颁发《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证明》;

(五)“五个组件”和其他部件的处置。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相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并请其说明情况;

(三)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发现回收拆解企业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省商务厅吊销其《资格证书》。

回收拆解企业停止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12个月以上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由省商务厅吊销其资质证书。

省商务厅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省被吊销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回收拆解企业名单。

回收拆解企业违反本办法的,处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北京汽车报废,自查获报废机动车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证书。行政处罚生效。

第三十五条 各级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回收拆解企业监管信息共享,及时共享资质等信息。认证、变更、注销等回收拆解企业的行政处罚,以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机动车照片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回收拆解企业信用档案,将企业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记入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省商务厅负责印发《资格证书》、《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证明》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分公司备案信息表》。转换。

第三十八条 省商务厅加强现场验收评审专家库管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专家在验收过程中违反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原则的,省商务厅将及时将相关专家调整至现场验收专家库,不得重新遴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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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报废专家  资质证明  工作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