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北京报废汽车解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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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
【发文号】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
【发布日期】2012-12-27
【实施日期】2013-05-01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批准公安部、环境保护部,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的通知》(国机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卡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机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
部长:陈德铭
导演:张平
部长:孟建柱
部长:周生贤
2012 年 12 月 27 日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条 国家根据机动车使用情况、安全技术和排放检验情况,对符合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 商务、公安、环保、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已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出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和拆解依法、销毁等,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号牌、驾驶证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已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使用寿命;
(二)经维修调整后仍不符合在用车辆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三)经过维修调整或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噪声仍不符合在用车辆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四)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的使用寿命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车8年,中型出租车10年,大型出租车12年;
(二)租客车15年;
(三)小客车10年,中客车12年,大客车15年;
(四)公交车客车已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商用乘用车使用10年,大中型商用乘用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乘用车(大型轿车除外)20年;
(八)三轮车、单缸低速货车9年、多缸低速货车、微型货车12年、危险品运输车10年、其他货运车辆车辆(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带载货功能的特种作业车可使用15年,不带载货功能的特种作业车可使用30年;
(十)运输危险品的全挂车和半挂车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15年;
(十一)普通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济南小型汽车报废车补贴政策,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型和微型出租车乘用车(纯电动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从严于上述使用寿命,但小型和微型出租车乘用车不得降低。6年内,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型和微型非营运乘用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特种机械车辆没有使用寿命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的起始日期按登记日期计算北京省心的汽车报废厂,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按日期计算离开工厂。
第六条 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或者变更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和报废:
(一)商用乘用车与非商用乘用车相互改装的,按照商用乘用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非商用乘用车和大型非商用乘用车改装为商用乘用车,累计使用年限按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计算,不得超过15年;
(二)不同类型的商用乘用车相互转换报废,按照更严格的使用寿命规定;
(三)小型、微型出租车乘用车、摩托车需要调出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按照更严格的使用寿命规定报废;
(四)危险品运输货车、半挂车及其他互换的货车、半挂车按照危险品运输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依照本条例规定使用年限不足1年(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转让所有权,不得转移出登记地所在市级行政区域。
第七条 国家引导达到一定里程的机动车报废。
达到以下里程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出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报废机动车应予以处理。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应当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小型和微型出租车行驶60万公里,中型出租车行驶50万公里,大型出租车行驶60万公里;
(二) 租车 600,000 公里;
(三)中小型客车行驶50万公里,大型客车行驶60万公里;
(四)公交车行驶40万公里;
(五)其他小型和微型运营乘用车行驶60万公里,中型运营乘用车行驶50万公里,大型运营乘用车行驶80万公里;
(六)专用校车行驶40万公里;
(七)小型和微型非经营性乘用车和大型非经营性乘用车行驶60万公里,中型非经营性乘用车行驶50万公里,大型非经营性乘用车行驶60万公里;
(八)微型卡车50万公里,中轻卡60万公里,重型卡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70万公里北京汽车报废,危险品运输卡车40万公里,低——多缸发动机高速卡车行驶30万公里;
(九)特种作业车、轮式特种机械车行驶50万公里;
(十)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公里,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公里。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济南小型汽车报废车补贴政策,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轮式特种机械车辆;非经营性乘用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自用乘用车;危险品运输车是指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物、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车辆;改变使用性质是指将使用性质从操作性更改为非操作性,或从非操作性更改为非操作性。运营方面,小型、微租、租赁、教练等不同类型运营乘用车之间的相互转换,以及将危险品运输卡车改装为其他卡车。本条例所称检验周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北京汽车报废厂,制定小型和微型出租车乘用车或者摩托车的使用寿命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作为记录。
第十条 道路牵引车报废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1日前达到本条例所列报废标准的,于2014年4月30日前报废。《关于印发的通知》(国机晶晶[1997]第.456)、《关于调整轻型卡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机京京[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2006年第4期) 1202)、《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总署令[2002]号33)同时废止。
附录:
1.非营运小微型乘用车、大型轿车改变使用性质后累计使用寿命计算公式.doc
2.机动车使用寿命及里程参考值汇总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