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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资质认定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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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资质认定申报流程:

发布日期:2021-07-09 15:43:52 作者: 点击:2667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资质认定申报流程:

(一)企业申请。申请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按照第九条规定,向报废车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材料,并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以下统称政务服务系统)提交申请。

(二)属地受理。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收到的资质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内容。

(三)审核转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接收到受理材料后进行初审。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转报,并在政务服务系统给予初审通过;对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受理报废汽车回收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企业并退回申请材料。

(三)省级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审核转报意见和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交材料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应当通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现场验收评审专家组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验收评审;对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申请企业,并书面说明原因。

(四)专家评审。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浙江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附件1)相关规定,抽取专家成立现场验收评审专家组,并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实施现场验收评审,如实填写《报废汽车回收单位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附件2)。现场验收评审专家应对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负责。

专家评审的相关费用,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国家、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五)公示认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经审查资质认定申请材料、《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等,认为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网站和政务服务系统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申请有异议的,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组织听证、专家复评复审等对异议进行核实;对申请无异议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政务服务系统对企业申请予以通过,创建企业账户,颁发《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简称《资质认定书》)并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资质认定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资质认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相关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

现场验收评审、听证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回收拆解企业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认定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

第十三条 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30日内通过政务服务系统向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上传下列材料的电子文档:

(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信息表》。

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得拆解报废机动车。

第十四条 回收拆解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政务服务系统提交变更说明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后换发《资质认定书》。

回收拆解分支机构工商登记信息变更、注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政务服务系统变更备案信息。

第十五条 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经营场地发生迁建、改建、扩建的,应当依据《实施细则》和本办法重新申请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申请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予以换发《资质认定书》;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其《资质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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