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北京报废汽车解体中心
联系人:车辆报废员
手机:1326-118-6167
邮箱:403280636@qq.com
网址:https://www.bj-bfc.com/
地址:北京市各区均有车辆报废回收点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四条 经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北京汽车报废厂,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出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进行登记依照规定拆除、销毁等小汽车没有年审已经报废,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车牌、驾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使用寿命;
(二)经维修调整后,仍不符合在用车辆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三)经修复调整或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噪声仍不符合在用车辆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四)检验期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能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扩展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九条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小汽车没有年审已经报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限届满前两个月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注销登记。 .
《机动车登记条例》规定:
第四十六条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建立机动车报废信息数据库北京省心的汽车报废厂,并及时传输到国家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十七条已登记的机动车在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后12个月内不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档案到期后注销。
车辆管理处应当公告,机动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之日起13个月内,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作废。自公告之日起30天后,取消信息将传送至国家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参考来源:-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