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北京报废汽车解体中心
联系人:车辆报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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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京市各区均有车辆报废回收点
第七条商务主管部门是联合服务窗口牵头单位,负责审核所申请车辆是否属于申请补贴范围,相关申请手续是否齐全、真实、有效,等,主要包括对《报废汽车回收利用证明》的审核。有效期,车主提交的《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等相关材料,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报废车辆回收信息,输入申请和补贴信息,并综合协调、汇总数据等。符合条件的,转给财务部门;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补贴信息,对符合条件的业主发放补贴资金。
第八条符合报废更新条件的车主报废车国家补贴政策,应当在报废更新当年9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期间,前往所在市(州)、县报废车辆登记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填写《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提供车辆报废更新相关资料。
有关部门不受理车主逾期申请补贴资金。
第三章补贴资金管理
第九条 参照各地区汽车保有量、上年度补贴资金分配等因素,每年5月底前将补贴资金预拨至省级财政部门。补贴资金发放给市(州)。
第十条 省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向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旧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总结及资金结算表(上一年度见附件2)) ),商务部。商务部负责汇总国家补助资金分配和结算情况,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补助资金分配情况和落户申请情况与地方政府进行落户。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剩余补助资金纳入下年度补助资金总额统筹安排,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四章保障
第十二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引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合理布局,完善回收网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将回收网点延伸至县域,鼓励企业开展上门服务。上门服务北京汽车报废,方便车主交付车辆并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承接旧车回收的回收拆解公司名单及联系方式及其回收网点。
第十三条各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
第十四条 商务、金融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渠道加强政策宣传,确保车主及时准确了解范围、标准、申请程序等。补贴申请过程中的查询。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财政部、商务部指导省级财政、商务部门对旧车报废更新补贴进行监督管理。
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信息统计报告等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北京汽车报废,确保安全。及时分配资金。
第十六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补助资金申请备案和信息统计。地方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发放材料应当作为工作档案,由专人管理。
第十七条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对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情况进行重点抽查。财政部、商务部不定期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如果补贴资金申请未审核上报,或者上报的补贴资金分配不实北京汽车报废,将推迟该地区补贴资金的安排;情节严重的报废车国家补贴政策,将在全国范围内通报。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依照《金融违法行为惩戒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补贴资金的分配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方法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省级财政、商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补贴资金管理分配的具体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记录。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2]74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附件1: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附件2:20年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结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