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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主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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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主管办法

发布日期:2022-05-22 20:00:42 作者: 北京汽车报废 点击:0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活动,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报废车收回有什么政策,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报废机动车北京省心的汽车报废厂,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应当报废的机动车。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鼓励特定领域的旧机动车提前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对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废机动车回收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废旧物品回收实施相关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

第五条 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没有资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的回收利用。

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的回收利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企业责任。

第六条 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储存、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和拆解作业规范;

(三)有适合报废机动车拆解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合格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工作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其他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的方式。申请人可以在线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范围内取得资质认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名单。行政区域。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出售给指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

第九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办机构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

《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证明》的格式由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工作的部门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证明》。

第十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登记回收的报废机动车的车型、车牌号、发动机号、车辆识别码等信息;抢劫等犯罪工具进行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组装、转售涉嫌赃物、犯罪工具的机动车及其发动机、转向器、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总成”) ") 和其他组件。

第十一条 回收报废机动车报废车收回有什么政策,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拆解;其中,报废的大型客车、货车等商用车和校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拆解。

第十二条 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符合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再制造后出售给具备再制造能力的企业回收利用;废金属作为冶炼原料出售给钢铁公司。

拆解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可继续使用的可销售,但应标明“报废机动车可回收件” ”。

第十三条 国务院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如实记录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总成”等主要零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北京汽车报废厂,并上传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政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总成”等零部件组装机动车,禁止组装机动车交易。

除非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依法出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否则禁止对报废机动车进行整车交易。

第十六条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以抽查为主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项目目录,并明确抽查的依据、频率、方法、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北京汽车报废厂,随机抽取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监督检查发现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资格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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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再制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