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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汽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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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汽车的规定

发布日期:2022-06-20 14:01:54 作者: 北京汽车报废 点击:0

一、各类机动车的使用寿命如下:

1、小微型出租车8年北京汽车报废厂,中型出租车10年,大型出租车12年;

2、租客车15年;

3、小型客车10年,中型客车12年焦作报废车政策,大型客车15年;

4、公交客车使用13年;

5、其他小微型商用乘用车使用10年,大中型商用乘用车使用15年;

6、15年专用校车;

7、大中型非商用乘用车(大型轿车除外)20年;

8、单缸发动机三轮车和低速货车使用9年北京汽车报废厂,其他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9、带载货功能的特种作业车可使用15年,不带载货功能的特种作业车可使用30年;

10、运输危险品的全挂车和半挂车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15年;

11、普通三轮摩托车为 13 年,其他摩托车为 13 年。

注:对于小型和微型出租车乘用车(纯电动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制定比上述更严格的规定——使用年限因地制宜,但小微出租乘用车不少于6年,三轮摩托车不少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少于11年旧的。

二、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或者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按照下列有关规定确定和报废:

1、商用乘用车与非商用乘用车互换的,按照商用乘用车的规定报废焦作报废车政策,但小微非商用乘用车和大型非商用乘用车改制为商用乘用车的汽车,累计使用寿命按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计算,不得超过15年;

2、不同类型的商用乘用车按照更严格的使用寿命规定相互转换报废;

3、小型、微型出租车乘用车、摩托车需要调出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北京汽车报废,按照更严格的使用寿命规定报废;

4、危险品运输车、半挂车及其他相互互换的货车、半挂车,按照危险品运输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注意:本条例规定使用年限在1年(含1年)以下的机动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转让所有权,不得转出所在市级行政区域。注册地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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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汽车  营运机动车  摩托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