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北京报废汽车解体中心
联系人:车辆报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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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京市各区均有车辆报废回收点
根据规定北京汽车报废厂,已登记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的情形包括:达到规定的使用寿命;经修理、调整后仍不符合《在用车辆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相关要求的;经维修调整或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噪声仍不符合在用车辆国家标准相关要求的;检验期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车辆检验合格标志的。在各类机动车的使用寿命方面,规定小型和微型出租车为8年,中型出租车为10年,大型出租车12年,公交13年,专用校车15年;大中型非营运乘用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年限20年;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汽车七座报废年限,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五
单缸发动机低速卡车,多缸发动机低速卡车和微型卡车12年)危险品运输卡车10年,其他卡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车)15年拖拉机);(九)具有载货功能的特种作业车15年,不带载货功能的特种作业车30年;(十)运输危险品的全挂车和半挂车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15年;(10一)三轮摩托车12年汽车七座报废年限,其他摩托车13年。小型和微型出租车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摩托车,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严格的规定。按上述使用寿命规定北京省心的汽车报废厂,但小型和微型出租车客运车辆不得低于6年,普通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 年。非营运车辆和轮式特种机械车辆的使用寿命没有限制。机动车使用年限的起始日期按登记日期计算北京省心的汽车报废厂,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按日期计算离开工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