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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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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7-09 15:42:17 作者: 点击:788

《浙江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以及《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26号)、《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浙政发〔2017〕6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浙江省境内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事关环境保护、资源再生、道路安全,是具有准公益性、城市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公共服务配套。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发展,推动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提高回收利用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县级以上商务、发展改革、经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审核转报,组织实施现场验收评审,加强行业监测分析,合理规划拆解产能和行业布局,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申请受理,核发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负责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备案及日常管理,加强行业监测分析。

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依据职责对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等拆解零部件再制造进行协调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经信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溯源履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治安状况、买卖伪造票证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处置。

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规范利用报废机动车拆解零部件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推进舟山群岛新区建设发展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7〕29号)和《国务院关于宁波实行计划单列的批复》(国函〔1987〕37号),宁波市和舟山市依据《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行业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业务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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