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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6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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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6月施行

发布日期:2021-10-24 19:58:38 作者: 北京汽车报废 点击:0

经济观察报记者董瑞强5月6日,经济观察报记者获悉,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生效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2001年6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经济观察网记者注意到20年报废车政策,与以往的管理办法相比,最新的《办法》加强了对环境保护的要求。为适应绿色发展北京汽车报废厂,加强环境保护,对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加强回收拆解全过程保护环境,有效解决机动车整体环保水平低的问题。回收行业。一些企业随意处置危险废物和固体废物的问题。

明确规定“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目前,汽车尾气已成为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为加快淘汰黄标车和旧车,国务院制定了《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明确要求修改原有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 今年1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修订稿)》,对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进行了重大政策调整。

《办法》被视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举措,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淘汰旧机动车、控制大气污染源头、促进循环发展的现实需要。经济,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其中,《办法》在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条件中增加了“符合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要求的贮存、拆解场所、拆解设备、设施和拆解作业规范”。标准。” 以及其他规定。

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污染环境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办法》明确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依法;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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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北京汽车报废,《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生态环境部门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加大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商务部副部长王炳南表示,《办法》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卖给再制造企业,增加回收价值;三是简化手续,打破回收企业定点布局的传统管理方式,不再实行专业管理;四是推进网上申请、网上受理,让“数据多跑路,人少跑腿”;五是适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道路交通安全。

《办法》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删除废旧机动车收购价参照废金属市场价格规定,取消废旧机动车专用行业许可证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创新管理方式,推进网上申请和网上受理,便利商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部门间执法活动衔接,形成监管力量。

此外,《办法》还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就报废机动车回收手续和非法组装机动车有关问题进行了衔接。进一步补充完善法律责任规定20年报废车政策,加大对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全文附后: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活动,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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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报废机动车,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依照本办法规定自愿报废的。

第三条 国家鼓励特定领域的报废机动车提前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部门主管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

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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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 有符合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仓储、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和拆解作业规范;

(三)适合拆解报废机动车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工作的部门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资格证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合格并书面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实行网上申请、网上报废等方式。受理,为申请人提供便利。申请人可以在线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资质认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名单。各自的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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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出售给指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

第九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车牌号、行驶证,并及时报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移交给机动车所有人。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格式由国务院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部门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证》。

第十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登记其回收的报废机动车的车型、车牌号、发动机号、车辆识别码等信息;发现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涉嫌被盗或者用于盗窃的,实施抢劫等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组装、倒卖涉嫌被盗、犯罪工具的机动车及其发动机、转向器、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总成”)。 ") 和其他部分。

第十一条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拆除;其中,报废的大型客车、卡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回收的,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进行拆除。

第十二条 拆解符合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可以按照国家有关再制造和回收利用的规定销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不符合再制造条件的,作为废金属出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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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解报废机动车“五件套”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可以继续使用的零部件可以销售,但应当标注“回收零部件”。报废机动车”。

第十三条 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如实记录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零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政府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及其他零部件“五总成”组装机动车,禁止组装机动车交易。

除机动车所有人依法将报废机动车出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外北京汽车报废厂,禁止进行报废机动车整车交易。

第十六条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以抽查为主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发布抽查项目清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从被检查企业中随机抽取,抽查人员随机抽取。抽查调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监督检查中发现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原认证部门应当撤销其资格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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